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昌民执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祖旭东与被执行人才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祖旭东,才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民执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祖旭东,男,1972年2月23日生,满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才永军,男,1968年2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祖旭东与被执行人才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2013)昌民二初字第22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才永军于2013年10月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祖旭东欠款本金6.2万元,利息1.3万元。被执行人才永军到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命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执字第2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于忠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隋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