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津法民初字第0547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刘琼与李诗毅、管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5477号原告:刘琼,女,汉族,1972年1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王珺,北京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李诗毅,男,汉族,1969年4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管新,女,汉族,1968年10月21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琼与被告李诗毅、管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琼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琼负担。审判员 周思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