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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津法民初字第0547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刘琼与李诗毅、管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5477号原告:刘琼,女,汉族,1972年1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王珺,北京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李诗毅,男,汉族,1969年4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管新,女,汉族,1968年10月21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琼与被告李诗毅、管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琼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琼负担。审判员  周思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