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瓦民初字第476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贾丽涛与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丽涛,王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瓦民初字第4764号原告:贾丽涛,女。被告:王建,女。原告贾丽涛诉被告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义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贾丽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丽涛诉称,被告因拖欠工人工资,于2014年3月20日向原告借款14000元付工人工资,经双方协商约定于2014年4月10日被告偿还所借款项,到期如不还,被告按银行贷款利息三倍一次性偿还本金及利息。因被告至今未还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现起诉法院请求被告给付本金及利息15680元。被告王建未出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0日,被告王建向原告贾丽涛借款人民币14000元,约定2014年4月10日还清,逾期按银行贷款利息三倍偿还。后被告违约,原告起诉法院请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欠条及庭审陈述笔录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定及时偿还原告借款,原告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贾丽涛借款人民币14000元,并自2014年4月11日始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三倍给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96元,由被告王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逾期则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义高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