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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汤民二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永梅诉被告徐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梅,徐建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汤民二初字第260号原告刘永梅,女,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徐建新,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梅诉被告徐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永梅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梅撤回对被告徐建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9元减半收取109.5元,由原告刘永梅负担。审判员  田太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朝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