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汤民二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永梅诉被告徐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梅,徐建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汤民二初字第260号原告刘永梅,女,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徐建新,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梅诉被告徐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永梅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梅撤回对被告徐建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9元减半收取109.5元,由原告刘永梅负担。审判员 田太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朝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