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狮非执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傅坤、赖爱珠拖欠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傅坤,赖爱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非执字第316号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石狮市公务大厦。法定代表人邱永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傅坤,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赖爱珠,女,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石狮市。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傅坤、赖爱珠拖欠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狮执审字第23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书,被执行人傅坤、赖爱珠应将所欠的社会抚养费96258元交至本院祥芝人民法庭。被执行人傅坤、赖爱珠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上述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傅坤、赖爱珠经本院强制执行,因家庭经济困难未履行缴款义务。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傅坤、赖爱珠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傅坤、赖爱珠经本院强制执行,因经济困难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没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傅坤、赖爱珠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狮非执字第3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清漂审 判 员 李少雄代理审判员 蔡芳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