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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诸相商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华孝、董伟伟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华孝,董伟伟,马术桐,徐庆玉,陶金亮,马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相商初字第110号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路43号。被告马华孝。被告董伟伟。被告马术桐。被告徐庆玉。被告陶金亮。被告马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华孝、董伟伟、马术桐、徐庆玉、陶金亮、马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9元,减半收取1034.5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共计2054.5元,由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奎友代理审判员  王建秀人民陪审员  马森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