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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与杨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39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女,1955年10月28日生,回族。申请执行人李某乙,女,1958年1月15日生,回族。申请执行人李某丙,女,1962年8月14日生,回族。被执行人杨某某,女,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中院(2014)平民三终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6日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体育路西X号楼东单元西户X号的房屋(产权证号:平房权证字第020100XX**号)归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共同所有,该房屋因征收安置补偿的权利和义务由杨某某继承5/8,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各继承1/8。但被执行人杨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该涉案房屋拆迁后所补偿的安置房屋(具体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二、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该涉案房屋拆迁后所补偿的所有款项(具体数额与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樊亚斌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武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