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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渭中刑执字第0176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牛存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牛存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渭中刑执字第01764号罪犯牛存,男,1974年9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定边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庄里监狱服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9日作出(2008)榆中法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牛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牛存不服,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5日以(2008)陕刑三终字第134号刑事判决,改判为被告人牛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4月12日经本院减刑二年。执行机关庄里监狱于2014年10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庄里监狱提出罪犯牛存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认真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改造任务,计分考核获积极23个,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考核获积极23个,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牛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牛存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9月7日起至2018年10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强审 判 员  别周玲代理审判员  刘汉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