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杭刑执字第959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范鑫犯组织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鑫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杭刑执字第9596号罪犯范鑫,现在浙江省第二监狱服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02)绍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范鑫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2004年11月25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浙江省第二监狱于2014年10月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范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监狱表扬,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范鑫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范鑫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鑫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5月2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