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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汉江中法委赔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周石滚申请赔偿决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石滚,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2014)鄂汉江中法委赔字第00001号赔偿请求人:周石滚,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又先,系周石滚舅妈。赔偿义务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中段**号。法定代表人:刘阳,该院检察长。委托代理人:徐丹。该院控申科干警。复议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住所地:仙桃市黄金大道西段*号。法定代表人:罗庆堂,该院检察长。委托代理人:程超平。该院控申处处长。委托代理人:张言波。该院控申处干警。周石滚因无罪逮捕赔偿申请仙桃市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仙检控申赔决(2014)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申请复议,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作出鄂汉检控申赔复决(2014)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维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的赔偿决定书。周石滚仍不服,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周石滚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经审查,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周石滚自愿撤回赔偿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周石滚撤回国家赔偿申请。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