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莲商初字第25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陈佳与叶新平、朱菊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莲商初字第2561号原告:陈佳。被告:叶新平。被告:朱菊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吕华兴、汤昱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佳与被告叶新平、朱菊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90元,减半收取2345元,由原告陈佳负担。审 判 员 王 玮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