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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立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陈珍财、付开华、青海聚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珍财,付开华,青海聚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珍财、付开华、青海聚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立字第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珍财,男,汉族,系西宁城北方闽建筑设备租赁站业主,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号。委托代理人:梁三军,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开华,男,汉族,系青海聚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理,住青海省西宁市海湖大道景岳公寓。委托代理人:李旭,系青海聚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内勤。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聚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海湖大道景岳公寓法定代表人:付开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旭,系青海聚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内勤。上诉人陈珍财、付开华、青海聚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二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查立案过程中,因上诉人陈珍财、付开华、青海聚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办理减、缓、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珍财、付开华、青海聚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翟爱红审判员  旦正措审判员  姜晓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丰虎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