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岔民初字第08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王德秀与南通岔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秀,南通岔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岔民初字第0891号原告王德秀。委托代理人王军。被告南通岔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如东县岔河镇交通西路80号。法定代表人沈德彬。委托代理人张彬。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秀诉被告南通岔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秀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德秀负担。审判员 周峰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