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鸠民二初字第0048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曾丽雄与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市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市龙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丽雄,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市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市龙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鸠民二初字第00485-1号原告:曾丽雄,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系芜湖祥安钢管扣件租赁站业主,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江平路。法定代表人:蔡永进,职务不详。被告:芜湖市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法定代表人:戴鲁新,职务不详。被告:芜湖市龙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法定代表人:杨世好,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丽雄与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芜湖市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芜湖市龙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芜湖市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芜湖市龙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55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芜湖市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芜湖市龙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文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俞明娟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