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法民初字第0404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与游学文,袁中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游学文,袁中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法民初字第04044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办事处向阳路13号,组织机构代码20335438-6。负责人陈波,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建明,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邻封镇正街9号附4号。被告游学文,男,195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袁中文,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与被告游学文、袁中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7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899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邬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武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