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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330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袁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3300号原告:袁某,男,198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杨某,女,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袁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袁某于2014年10月27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茂友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