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330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袁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3300号原告:袁某,男,198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杨某,女,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袁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袁某于2014年10月27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茂友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