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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滦民初字第3858-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牟永军、梁建国、张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牟永军,梁建国,张伟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3858-2号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被告:牟永军。被告:梁建国。被告:张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牟永军、梁建国、张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2元、保全费10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