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滦民初字第3858-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牟永军、梁建国、张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牟永军,梁建国,张伟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3858-2号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被告:牟永军。被告:梁建国。被告:张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牟永军、梁建国、张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2元、保全费10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