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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法商清(算)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9-04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凤凰文化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永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凤凰文化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永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法商清(算)字第4号申请人江苏凤凰文化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中央路276-1号。法定代表人田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嘉豪、夏斌,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南京市永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册号320106000030192,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105号市场2楼10、12号。法定代表人王玲玲。本院于2014年4月2日裁定受理申请人江苏凤凰文化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市永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因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且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线索,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具有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故无法进行清算,本案强制清算程序应当终结。在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法要求被申请人的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永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 锦人民陪审员  孙可义人民陪审员  余 璐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宋宇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