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路商初字第382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华林与罗华林、陈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华林,陈德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路商初字第3827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钧。委托代理人:孙威、梁亮。被告:罗华林。被告:陈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华林、陈德军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依法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佳妮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夏雪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