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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路商初字第382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华林与罗华林、陈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华林,陈德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路商初字第3827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钧。委托代理人:孙威、梁亮。被告:罗华林。被告:陈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华林、陈德军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依法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佳妮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夏雪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