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民一初字第0122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戴文简与李传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文简,李传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01229号原告:戴文简,女,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居民身份证,住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陈春晓,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传斌,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龚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月,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文简诉被告李传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文简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传斌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戴文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文简撤回对被告李传斌的起诉。审判员  尹家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方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