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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高民一初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程会庭与河北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会庭,河北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高民一初字第00517号原告程会庭。委托代理人穆新军,系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月巧,系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法定代表人赵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康建国,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会庭与被告河北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会庭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会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会庭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程会庭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红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邹晓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