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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三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北方妇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民三初字第171号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南侧商业中心昆泰国际大厦708室。法定代表人吕午。委托代理人郭慧娟,女,汉族,1987年6月14日出生,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程佳,女,汉族,1981年9月5日出生,住所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人民大街4646号。法定代表人:刘刚。委托代理人:吴宏波,吉林泰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萱,吉林泰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郭慧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吴宏波、王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一家专业的图片制作公司,通过许可他人有偿使用其经营的摄影作品而获得合理收入,现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出版的《地球起源未解之谜》第152页中使用我公司拥有版权的摄影作品,编号为:qj-0995。上述涉案编号的摄影作品,收录在原告的供片目录《中国图片库》(出版号ISBN7-900014-61-6)中,本供片目录的著作权登记编号为2009-G-022114,被告的上述使用行为未获得原告的授权许可,也未向原告支付著作权使用费。摄影作品受法律保护,使用他们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须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支付相应的报酬。而本案的被告人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摄影作品的行为,明显违反著作权相关规定,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2、被告赔偿原告著作权侵权赔偿金及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被告答辩称:1、应当给被告延期举证的权利,被告方的证据需要在境外调取,目前举证时间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被告合法购买了涉案图片,没有侵犯原告的权利。2、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如果进行赔偿被告认为应当不超过500元。后法庭经过评议,准许原告延期举证,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1997年2月25日,案外人北京全景图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景贸易公司”)作为委托人分别与受托人袁学军、褚勇、王建军签订委托创作合同。合同约定受托人依照委托人的指示(或工作任务)进行摄影作品创作,委托人为受托人提供工作条件;在合同有效期内,受托人所创作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署名权属于委托人;委托人有权将著作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2004年2月1日,全景贸易公司与原告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将《中国图片库》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原告。2009年11月19日,原告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载明:原告对袁学军、褚勇、王建军于1998年5月1日创作完成并于1998年6月1日在北京首次发表的摄影作品《中国图片库》,以委托作品著作权人身权依法享有著作权。《中国图片库》光盘共有10张,刊载摄影作品1000幅,其中包含原告主张权利的qj-0995(土地)摄影作品。被诉侵权图书《地球起源未解之谜》由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出版发行,2011年1月第一版,在其书籍第152页中包含一幅土地的图片,经过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编号qj-0995(土地)照片比对,均为龟裂的大地,中间部位有湖泊,应为同一摄影作品。以上事实由(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8962号、18963号、18964号、18965号、1319号公证书,《中国图片库》光碟实物及其作品检索图册、侵权图书复印件、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首先,原告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其享有的著作权受到法律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全景贸易公司与袁学军、褚勇、王建军分别签订的《委托创作合同》明确约定全景贸易公司对袁学军等人创作的包括涉案qj-0995号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原告与全景贸易公司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获得上述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国家版权局颁发的编号为2009-G-022114号《著作权登记证书》进一步证明了包含本案涉案摄影作品qj-0995在内的《中国图片库》已于1998年6月1日在北京首次发表。被告未能提出相反证据证明涉案作品另有著作权人,故足以认定本案原告对涉案作品qj-0995享有著作权。其次,被告实施了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拥有著作权的编号为qj-0995号摄影作品作为插图使用在其出版的图书上,侵害了原告对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经过比对,原告享有著作权的qj-0995号摄影作品与被告出版发行图书内的图片内容完全相同。被告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证明其涉案作品具有合法来源,故其抗辩不能成立。关于原告提出赔偿损失10000元的主张,因其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索赔数额的依据,本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性质、后果、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等因素酌定为800元人民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七)项、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判令被告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涉案著作权的行为;二、被告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80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元,原告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欣代理审判员  李丽洁人民陪审员  宫秀志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