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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一初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杨爱群与被告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姓名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爱群,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一初字第00370号原告:杨爱群,男,1976年4月16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号房村香港丽园。委托代理人:张家彧,系辽宁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家有,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志田,系该社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爱群与被告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姓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爱群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爱群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爱群撤回起诉。诉讼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杨爱群承担。审 判 长  姜 南审 判 员  史书娟人民陪审员  刘英纯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娇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