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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执字第90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玉亮与被执行人金梅生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玉亮,金梅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昆执字第906-1号申请执行人崔玉亮,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乌海市乌达区梁家沟。被执行人金梅生,男,汉族,退休职工,住包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崔玉亮与被执行人金梅生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1)乌勃民初字第22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文山审判员  胡 蒙审判员  裴向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裴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