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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颍执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廉军军涉毒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颍上县人民法院,廉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颍执字第750号申请执行人颍上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廉军军,男,198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1)颍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廉军军在中国农业银行帐号为。。。。。。。。。。的存款1050元划拨至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支行,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刚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邵修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