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商初字第159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赵加明、李兆磊与日照市康瑞思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加明,李兆磊,日照市康瑞思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1594号原告:赵加明,农民。原告:李兆磊,农民。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魏国华,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市康瑞思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永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宜亮,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加明、李兆磊诉被告日照市康瑞思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加明、李兆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