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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商初字第159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赵加明、李兆磊与日照市康瑞思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加明,李兆磊,日照市康瑞思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1594号原告:赵加明,农民。原告:李兆磊,农民。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魏国华,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市康瑞思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永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宜亮,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加明、李兆磊诉被告日照市康瑞思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加明、李兆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