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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付某与梁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梁某甲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071号原告:付某,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梁某甲,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原告付某诉被告梁某甲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被告梁某甲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月8日签订的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根据双方离婚协议第六条约定:男方的户口在双方办妥离婚手续后的30个工作日内迁出广州市天河区XXX房(该户籍登记房产为原告所有的房产),男方逾期迁出户籍,应每日向女方支付违约金100元。离婚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办理户口迁移,但被告均未办理。由于被告以原告房产登记了户籍,且被告为户主,致使原告无法办理该房产所在的户籍登记。根据双方离婚协议的约定,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同时,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现起诉要求:1、被告因违约《离婚协议》约定未履行办理户口迁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3000元(自2012年4月30日起暂计至2014年4月30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梁某甲辩称:因为户籍迁出就要有迁入的地址,但我因曾已从单位的集体户口迁出结婚生子了,所以现在就无法再迁入到单位就不接受了。虽然我于2010年4月份在顺德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但顺德当地对购买二手房将户口迁入是有条件限制。后我也考虑到去将户口迁入到人才市场,但是手续也很麻烦。我也很想将户口从天河区XX房迁出,将户口迁入到我朋友那里。小孩的户口跟我一起,需要原告的户口迁入天河区XX房后,我的户口才能迁出。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为夫妻,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0年XX月XX日登记离婚。离婚时,被告的户籍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XXX房(即:广州市天河区XXX房)。2010年1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其中第六条约定“男方的户口在双方办妥离婚手续后的30个工作日天内迁出广州市天河区XXX房,逾期男方每日支付女方违约金100元。”被告梁某甲于2014年6月17日将户口从上述地址迁出。原告主张被告未期迁出户口,要求被告按约定支付自2012年4月30日至2014年4月30日止的违约金73000元。被告主张并非其不想迁出,而是由于没有迁入地址而无法迁出,且其户口没有迁出也没有对原告造成损失,故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对此,提交了:证据一、对非本市人员入户顺德的服务指南。证据二、被告在顺德区购买房屋的房产证。证据三、社保缴纳记录。经质证,原告对证据一有异议;对证据二无异议,认为被告在顺德有房产可以入户顺德;对证据三有异议。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履行。被告现未按协议约定完全履行迁移户口的义务,已属违约。但是对于违约金的数额,原、被告在《离婚协议》第六条中约定,被告需在按每日100元的标准计算违约金,由于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因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情况,故本院对被告违约金的数额过高的抗辩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考虑到原告的实际损失、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将违约金调整为20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被告梁某甲支付给原告付某违约金20000元;二、驳回原告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3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1180元,被告梁某甲负担4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 越人民陪审员  邹允洪人民陪审员  崔 萍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叶丽方梁敏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