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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于爱兵与吴小初欠款纠纷一案一身之星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爱兵,吴小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580号被执行人于爱兵,男。被执行人吴小初,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于爱兵与被执行人吴小初欠款纠纷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吴小初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于爱兵与被执行人吴小初欠款纠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孟雅廷代理审判员  崔万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