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于爱兵与吴小初欠款纠纷一案一身之星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爱兵,吴小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580号被执行人于爱兵,男。被执行人吴小初,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于爱兵与被执行人吴小初欠款纠纷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吴小初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于爱兵与被执行人吴小初欠款纠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孟雅廷代理审判员 崔万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