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桐民一初字第0205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江林才与安徽舟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林才,安徽舟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桐民一初字第02050号原告:江林才,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安徽舟林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林才诉被告安徽舟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林才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林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林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林才负担。审判员 孙荣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方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