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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民初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民初字第1404号原告吕某某,女,住河南省。委托代理人高震,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某,男,住河南省。本院在审理吕某某诉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樊耀奎审 判 员  李泽峰人民陪审员  王红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林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