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民初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民初字第1404号原告吕某某,女,住河南省。委托代理人高震,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某,男,住河南省。本院在审理吕某某诉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樊耀奎审 判 员 李泽峰人民陪审员 王红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林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