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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刑初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体容、白明周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体容,白明周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牛刑初字第1453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体容,女,1975年1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2013年3月1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19日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应龙,四川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白明周,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2013年3月1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19日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看守所。辩护人任云峰,四川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体容、白明周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帅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吴某某等人的委托代理人廖行、王大文,被告人杨体容及其辩护人王应龙,被告人白明周及其辩护人任云峰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调取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延期审理,本院予以同意。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至2013年2月期间,被告人杨体容、白明周经事先预谋后在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国际商贸城中药材市场细药区*号铺内,采用先收货后付款的方式,骗取受害人徐某、吴某某、邓某某、荣某某等人的虫草获款共计人民币2132810元,后将虫草款挥霍,并潜逃至重庆市酋阳县。2013年3月19日,二被告人被民警抓获。为支持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体容、白明周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害人的委托代理人提出被告人杨体容、白明周故意隐匿赃款去向,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请求依法严惩二被告人,并通过追赃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被告人杨体容提出经营的虫草生意亏损、部分资金用于自己打牌、部分资金用于还债,在无力支付被害人货款的情况下才离开。被告人白明周辩称被告人杨体容从部分被害人处收购虫草是事实,但自己没有参与上述经营活动,自己是在春节前和杨体容回老家时才知道虫草生意亏损,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被告人杨体容、白明周均提出交易虫草时都要给对方出具相关凭据,聂某等人没有凭据的交易与自己无关。被告人杨体容、白明周的辩护人均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二被告人诈骗聂某等人的虫草,只有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缺失记录交易情况的凭证,该部分指控不能成立。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体容、白明周共谋骗取他人的虫草,2012年10月起,被告人杨体容、白明周在成都荷花池中药材专业市场租赁*号铺面收购虫草,采用先收货后付款的方式,收取受害人徐某价值人民币399700元的虫草(先后支付货款人民币26万元,尚欠货款人民币139700元)、受害人荣某某价值人民币283190元的虫草(先后支付货款人民币10万元,尚欠货款人民币183190元)、受害人邓某某价值人民币192200元的虫草(先后支付货款人民币4万元,尚欠货款人民币152200元)、受害人吴某某价值人民币344520元的虫草(先后支付货款人民币10万元,尚欠货款人民币244520元)、受害人杨某勇价值人民币39800元的虫草、受害人李某琼价值人民币141800元的虫草、受害人林某价值人民币216900元的虫草(先后支付货款人民币17万元,尚欠货款人民币46900元)、受害人罗某价值人民币119700元的虫草(先后支付货款人民币7万元,尚欠货款人民币49700元)、受害人唐某某价值人民币240280元的虫草(先后支付货款人民币5万元,尚欠货款人民币190280元)、受害人黄某某价值人民币302670元的虫草(先后支付货款人民币25万元,尚欠货款人民币52670元)、受害人王某某价值人民币28520元的虫草、受害人胡某某价值人民币334600元的虫草(先后支付货款人民币194600万元,尚欠货款人民币140000元),以上交易均给被害人出具凭据,未支付的款项共计人民币1409280元。2013年2月26日,被告人杨体容、白明周逃匿。在逃匿期间,被告人杨体容、白明周用其子白鑫名义以人民币16万元在重庆绿苍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购买重庆市酉阳县渝东南农资综合市场房屋一套(重庆绿苍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票据,收据号1327287,房号*)。公安机关接各被害人陆续报案后于2013年3月19日在重庆市酉阳县将被告人杨体容、白明周抓获,扣押被告人杨体容携带的赃款人民币13万元、被告人杨体容、白明周购买的蓝色雪佛兰轿车一辆(牌照号为川A*****,该车登记所有人为杨体容,初次登记时间为2012年10月12日)。上述事实经庭审核实的证据有:1、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部分被害人于2013年3月7日到公安机关报案,白明周、杨体容于2013年3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公安机关情况说明一份,调取证据通知书,相关银行账户明细,证实:公安机关到各银行查询杨体容、白明周账户,自2012年9月21日至2013年9月21日杨体容的账户中有资金流入,后该资金陆续被取现或转入不特定人账户。3、拍摄的杨体容、白明周租赁的成都荷花池中药材专业市场细药区*号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机动车登记信息、收据存根复印件一份、租房协议书一份,证实:作案地点;从杨体容处扣押人民币13万元;扣押川A*****蓝色雪佛兰轿车一辆(该车登记所有人为杨体容,初次登记时间为2012年10月12日);以其子白鑫名义以人民币16万元在重庆绿苍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购买重庆市酉阳县渝东南农资综合市场房屋一套(重庆绿苍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票据,收据号1327287,房号*);2013年3月2日冉某某与“刘浩”签订租房协议一份。4、户籍信息及辨认,证实:杨体容、白明周均是成年人。5、证人邱某的证言,证实:邱某于2012年10月将成都荷花池中药材市场*号铺内转租给杨体容。6、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实:曾某某经营的铺面是成都荷花池中药材市场2127号,相邻*号铺面老板平时一个人守铺子在卖虫草,具体名字不知道,只是经常听见其他人叫她杨二妹,过完2013年春节就没有见过她了,铺子也关门了。7、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何某是白明周、杨体容儿子白鑫学校的老师,2013年新学期开学时白鑫没去学校,没有办理转学或休学手续。8、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实:谢某某与杨二妹做过虫草生意,大家都喊她杨二妹,她老公叫小白。9、证人冉某某的证言及辨认记录,证实:2013年2月底的一天,有一男一女自称一对夫妻找到冉某某,要租位于重庆市酉阳县麻旺镇的房子,双方以3800元一年的租金谈好后,于2013年3月2日签订了租房合同,男子签的名字是“刘浩”。经辨认该男女分别是白明周、杨体容。10、证人冉某某(重庆绿苍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证实:白明周、杨体容于2013年2月17日在重庆市酉阳县渝东南农资综合市场用白鑫的名义买房及缴款的情况。11、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辨认记录、记录交易虫草情况的凭条、自书的交易情况的材料,证实徐某于2012年12月底,卖给国际商贸城中药材市场细药区*号铺子的老板杨华蓉(又名杨二妹)、白明周虫草2.518公斤,每公斤15.8万元共价值39.97万元,杨华蓉陆续付款26万元,相关交易有凭条。后联系不到杨华蓉、白明周,且其铺子已搬空。辨认出杨体容是杨华蓉。12、被害人荣某某的陈述、辨认记录、记录交易虫草情况的凭条,证实:2012年12底,荣某某将1.591公斤虫草以每公斤17.8万元的单价卖给国际商贸城中药材市场里细药区*号铺子的老板杨华蓉(女),共价值283190元。于2013年春节前先支付了10万元,剩下的18.319万元杨华蓉打了一张条子,当时杨华蓉口头承诺剩下的钱春节后市场开门就付清余款。后联系不到杨华蓉、白明周,手机也关机了。发现国际商贸城中药材市场里细药区*号铺子已经搬空了。辨认出杨体容是杨华蓉。1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辨认记录、记录交易虫草情况的凭条,证实:2012年11月27日邓某某将0.237公斤虫草以142000元每公斤的价格卖给国际商贸城中药材市场里细药区*号铺子杨华蓉(平时叫她杨二妹或杨二姐),打了个条子;2013年1月9日将0.275公斤虫草以127000元每公斤的价格卖给杨华蓉,打了个条子;2013年1月12日将0.531公斤虫草以164000元每公斤的价格卖给杨华蓉,打了个条子;2013年1月16日将0.254公斤虫草以144000元每公斤的价格卖给杨华蓉,打了个条子。上述其中一次交易白明周也在场,还是白明周查验的虫草,然后杨华蓉才收的货。这4次的虫草加起来一共有192200元的虫草。在2013年2月初的时候,杨华蓉就给了4万元现金,还有152200元的钱还没给。后杨华蓉电话也关机了,联系不到。到她住的小区去问,小区的人说杨华蓉和他老公都搬走好几天了。辨认出杨体容是杨华蓉。14、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辨认记录、记录交易虫草情况的凭条,证实:吴某某于2012年12月22号,以每公斤203500元的价格将1.693公斤的虫草卖给国际商贸城中药材市场里细药区*号铺子的杨华蓉,货款共计344520元,2013年1月17日杨华蓉支付货款10万元。交易情况有凭条。2013年2月26日,吴某某再次去找杨华蓉,结果联系不上了。辨认出杨体容是杨华蓉。15、被害人杨某勇的陈述、辨认记录、记录交易虫草情况的凭条,证实:2012年10月31日杨某勇以每公斤202000元的价格出售了0.197公斤虫草给中药材市场细药区*号铺子的老板杨二妹,货款共计3.98万元,交易情况有凭条。到了2013年2月26日去结账,发现*号商家铺子已经搬空了,后来去他们的暂住地打听,门卫说他们一家人都搬家了,娃娃也转学了。经辨认杨体容是杨二妹。16、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辨认记录、记录交易虫草情况的凭条、自书的交易情况的材料,证实:胡某某于2012年12月10日卖给中药材市场细药区*号铺面的杨二妹虫草2.222公斤,每公斤150600元,共价值人民币33.46万元,交易时杨体容的老公小白也在,先后付了三次货款,分别为4600元、10万、9万,还欠款14万元没有付清。交易记录有凭条。后联系不到杨二妹,且其铺子已搬空。辨认出杨体容是杨二妹。17、被害人李某琼的陈述、辨认记录、记录交易虫草情况的凭条,证实:李某琼于2013年1月9日卖给中药材市场细药区*号铺面杨二妹虫草0.993公斤,每公斤152000元,共价值人民币14.18万元,货款都没有付,交易有凭条。后联系不到杨二妹,且其铺子已搬空。辨认出杨体容是杨二妹。18、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辨认记录、记录交易虫草情况的凭条,证实:林某于2012年11月9日卖给中药材市场细药区*号铺面杨二妹和她老公白明周虫草1.8公斤,每公斤120500元,共价值人民币21.69万元,白明周查验的虫草,先后四次付款,分别为5万元、2万元、5万元、5万元,共计17万元,还差46900元没有付清,交易情况有凭条。后联系不到杨华蓉,且其铺子已搬空。辨认出杨体容是杨二妹。19、被害人罗某的陈述、辨认记录、记录交易虫草情况的凭条,证实:罗某于2012年12月27日卖给中药材市场细药区*铺面杨二妹、小白虫草0.696公斤,每公斤172000元,共价值人民币11.97万元,后支付货款7万元,还欠款4.97万没有付清,打了张欠条。后联系不到杨二妹、小白,且其铺子已搬空。辨认出杨体容是杨二妹,白明周是小白。20、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辨认记录、记录交易虫草情况的凭条,证实:唐某某于2012年12月28日卖给中药材市场细药区*铺面杨二妹、小白虫草0.797公斤,每公斤143500元,共价值人民币11.436万元;2013年1月6日卖给杨二妹、小白虫草0.792公斤,每公斤1590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2.592万元,打了张欠条。已付5万元。后联系不到杨二妹、小白,且其铺子已搬空。辨认出杨体容是杨二妹、白明周是小白。21、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辨认记录、记录交易虫草情况的凭条、自书的交易情况的材料,证实:黄某某于2012年10月31日,在中药材市场细药区*铺面*号铺子,将两种规格的虫草卖给杨二妹、小白,1.0241公斤的16万一公斤,1.138公斤的12.2万一公斤,两种货一共30.267万元。打了张条子。2012年11月左右,收到货款25万元,还欠5.2万左右。后联系不到杨二妹、小白,且其铺子已搬空。辨认出杨体容是杨二妹、白明周是小白。2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辨认记录、记录交易虫草情况的凭条,证实:王某某于2013年1月14日卖给中药材市场细药区*号铺面老板杨二妹虫草0.23公斤,每公斤12400元,共价值28520元,交易有凭条。后联系不到杨二妹,且其铺子已搬空。23、被告人杨体容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杨体容和白明周做了10多年虫草生意的,熟悉买卖虫草先给货后付钱的规矩。由于杨体容打麻将输了有100多万元,再加上在亲戚处也借了60万左右,到了2012年9月底的时候,杨体容和白明周商量决定在成都市金牛区中药材市场内租个铺子骗跑山的人的钱。杨体容负责收虫草,白明周负责卖虫草。2012年10月13日杨体容、白明周就在成都市金牛区中药材市场细药区邱某手上租了个铺子,租好了铺子后,就开始收购跑山的人的虫草,用拆西墙补东墙的方式,陆陆续续收了大约200万的虫草。时间就是2012年10月13日开始到2013年2月26日离开中药材市场,骗了吴某某、徐某、荣某某、邓某某等人,收了这些虫草后就把虫草低价卖了,把卖得这些钱用于还给亲戚有60多万,杨体容打牌输了一些,部分钱款还给了出售虫草的人,其余的基本上所剩无几了。收购虫草都是杨体容打的条子,金额记不清了,并表示有条子的都认账。杨体容、白明周于2013年2月26日早上到了*号铺子上,将铺子打扫了一下,这样做主要是给这些跑山的人一些假象,感觉春节过了还是来了的,还在经营铺子,到了下午收市的时候,杨体容、白明周就按照事先商量好的,把铺子关了后连夜就跑到遂宁安居区老家了,在老家住了两天,觉得不安全,又跑到了重庆市酉阳县麻旺镇,因为这个地方是三省交界的地方,又背靠大山,一般的人是找不到的,杨体容、白明周到了重庆市酉阳县麻旺镇后就立即把手机都关机了,白明周也换了手机号,就在重庆市酉阳县麻旺镇清香村3组租了个房子,直到被警察抓住。24、被告人白明周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从1998年白明周和杨体容就开始收虫草来卖,但是因为杨体容爱去打牌赌博,输了不少钱,还在亲戚那里借了五六十万,经济压力太大了,在2012年9月份的时候,白明周、杨体容就商量在中药材市场内租个铺子来骗那些跑山人的钱。2012年10月13日,就在成都市金牛区中药材市场细药区,从一个叫邱某的人手上以22800元租10个月的价格租了*号铺子,然后就开始从那些跑山的人手上收虫草了,由杨体容出面收虫草,白明周负责检验虫草的好坏和往外面出售虫草,因为白明周从前也是跑山的,知道跑山的卖虫草的规矩,都是先收虫草卖了以后再给钱,从租铺子开始到2013年2月26号这中间,大约收了有200万左右的虫草,就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将虫草低价卖掉,卖得的钱除了还借亲戚的5、60万,还有杨体容又打牌输了一些,基本上就把钱花完了。在2月26号准备离开的时候,白明周和杨体容还专门回到中药材市场*号商铺去打扫了下卫生,就是为了给他人一个假象,过完春节还要回来接到做生意的。关了铺子,就连夜带着儿子开车回遂宁安居区老家了,住了两天还是觉得不安全,然后又赶到重庆酉阳县麻旺镇清香村租了一间屋子,将手机号码都换了,准备就在这生活了,一直到被警察抓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体容、白明周骗取聂某的价值人民币178720元的虫草、吴某某的价值人民币150000元的虫草、黄某某的价值人民币34960元的虫草、陈某强的价值人民币50200元的虫草、饶某的价值人民币77175元的虫草,蒲某的价值人民币60850元的虫草、刘某玉的价值人民币54500元的虫草、曾某某的价值人民币9000元的虫草,谢某的价值人民币4万元的虫草、舒某的价值人民币68200元的虫草,出示了上述人员的陈述及相关证人的证言:1、聂某的陈述。(2013年7月28日公安机关询问)证实聂某长期在做虫草生意,是跑山的,在商贸城里也有自己的铺子。在2013年1月10日上午11点50分左右,杨二妹和她老公在聂某的铺子上买虫草,总共是1.117kg,价格是每公斤160000元,总共是178720元。当时聂某让杨体容打条子,杨体容说不打,让聂某自己记个帐就行,而且说过几天就给钱,所以当时就没有打条子。当时刘某国在旁边看到聂某卖虫草给杨二妹的过程。后来一直没有给钱,春节过后就发现杨体容已经跑了,电话打不通,才发现被骗了。大家都叫她杨二妹,不知道她的真实姓名,年龄有40岁左右。以前和她做过几次生意,但是都是付了钱的,就是这次没有给钱。大家都叫她老公小白,后来知道杨二妹的真实姓名叫杨体容,她老公叫白明周。证人刘某国的证言(2013年7月28日公安机关询问),证实2013年1月10日12时许,刘某国看见杨二妹、小白在聂某铺子上收购虫草,大概一公斤多一点,成交价格是16万元一公斤,最后说好共计178000多元。聂某当时还让杨二妹、小白打个欠条,杨二妹说你记个帐就行了。刘某国是从2009年开始做虫草生意的,杨二妹和小白几乎天天碰面,去年12月份他们还在刘某国铺子上收过虫草。在商贸城做虫草生意的都称呼他们杨二姐或杨二妹和小白,具体名字不清楚。证人林某涛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2013年1月10日看见聂某卖给杨二妹、小白1.117公斤虫草、单价160000元,共计178720元。2、吴某某的陈述及辨认记录(2013年3月13日、2013年7月28日公安机关询问),证实吴某某做虫草生意有几年时间,前年开始在国际商贸城做,没有铺子,从跑山的人手上收了货,再将收来的货转卖给其它商家。因为杨体容的母亲跟吴某某在同一个小区,杨体容经常来小区,所以认识了。2012年12月30日,杨体容来吴某某家,要看一下吴某某前一天没卖的虫草,看完后杨体容要求吴某某将虫草卖给她,吴某某说本钱太高必须要付现金,杨体容说一周之内付一部分,年前一起付清。经过杨体容的再三要求,吴某某就把虫草给她了,虫草重量为2.802公斤,价格是138500元每公斤,一共为388060元。当时王小妹(一直这样叫她,记不清楚真名,但她可以作证)在吴某某家里,本来是陪吴某某出去逛街,王小妹一再说价值那么高的虫草要写张条子,但是杨体容说她很忙,让第二天到她铺面上去算账。第二天吴某某到杨体容铺子上叫她付钱,杨体容也不打条子,吴某某想着杨体容说年底前付清,也就没有让她打条子。后来杨体容在十天左右分四次共付238000元,还有150000元未付。2013年2月初大概是2号或者3号杨体容电话就打不通了,2013年2月25日,市场开市吴某某去找杨体容付钱,杨体容就说没钱付。2013年2月26日,杨体容就走了,铺面也关了,电话也打不通了,吴某某问杨体容母亲,她妈说不知道,叫自己打电话。后来听其他商家说起,说杨体容已经搬家,小孩也转学了,才发现被骗了。经常看到杨体容和她老公在铺面上,只晓得她老公叫小白,以前很少和杨体容做这方面生意。证人王某燕的证言(2013年7月28日公安机关询问),证实2012年12月底的样子,王某燕到吴某某家里喊她去逛街,刚好碰到杨体容到她家收购虫草,她们算出来的价格是380000多元,当时王某燕说这么多钱,就喊吴某某让杨体容打条子,但是杨体容拒绝打,说第二天到铺子上算帐。当时杨体容穿的是貂皮大衣,戴了很多项链、手链,显得很有钱的样子。他们交易过程很短,后来杨体容就把虫草提走了。3、黄某某的陈述(2013年7月28日公安机关询问),证实黄某某长期在做虫草生意,是跑山的,就是在山里面收到虫草再拿到国际商贸城来卖。在2013年1月26日上午10点左右,杨二妹喊黄某某到她的铺子上,就数了虫草的条数。总共是152g,价格是每公斤230000元,总共是34960元。当时觉得数额比较小,以前也卖给她虫草,都是给了钱的,而且杨体容说过完年开市以后就付钱,所以当时就没有打条子。当时席某某还有其他一些人都在旁边看到黄某某卖虫草给杨二妹。春节后到市场上后才听别人说杨二妹跑了,她的电话也打不通,才知道被骗了。黄某某以前和杨二妹做过生意,但是都是付了钱的,就是这次没有给钱。证人席某某的证言。(2013年7月28日公安机关询问),证实2013年1月26日10时许,席某某看见杨二妹在租的铺子上收购黄某某的虫草,就跑过去看行情,当时数了一百克称重量,条数1800条就一公斤,成交的价格是230000元一公斤,总共34900元。当时杨二妹、小白没有给黄某某打条子。席某某是从2011年开始做虫草生意的。在商贸城做虫草生意的都称呼他们杨二姐或杨二妹和小白,具体名字不清楚。4、陈某强的陈述(2013年7月28日公安机关询问),证实陈某强长期做虫草生意,是跑山的,就是在山里面收到虫草再拿到国际商贸城来卖。在2012年12月28日上午9点左右,陈某强到商贸城,杨二妹看到就把陈某强拉到她的铺子上,当时陈某强的妹妹陈小利、妹夫夏金,还有朱某、姚红波也在,还有就是跑山看行情的,大概有七八个人。杨二妹看了陈某强的虫草后,就抓了一百克来数条数,总共有749克。当时说好的价格是160500元一公斤,总共120200元。杨体容说十天后就给钱。过了十天,陈某强妹妹陈小利就去了杨二妹铺子上要钱,但是没要到,说再过几天给。又过了五天陈小利在市场上看到杨二妹后就喊她给钱,杨二妹就给陈小利说钱打了七万在陈某强的账户,剩下的50200元杨二妹说过完年再给,当时陈小利说年后给不得行,年前要全部给完。杨二妹她说你们要钱的要把人逼疯,给后头的再说嘛。然后陈小利就回来说了杨二妹给了七万的事情。后来就报案了。证人朱某的证言(2013年7月28日公安机关询问),证实朱某与杨体容、白明周认识,在同一个市场,跟他们做过生意。2013年12月28日8时许,陈某强提着虫草走到市场,杨体容看到了,就过来把虫草拿到她铺面上,然后就讨价还价后成交了。但是当时没有付钱,杨体容承诺十来天即付清全款,大约700多克,协商价格160000元每公斤。5、饶某的陈述(2013年7月28日公安机关询问),证实饶某做虫草生意有5年多时间,前年开始在国际商贸城做,没有铺面,从跑山的人手上收了货,再将收来的货转卖给其它商家。2013年1月28日上午大概10点左右,在国际商贸城虫草交易的大通道上,杨二妹看到饶某提的货就让到她铺面上去,当时饶某跟老公一起,有很多商贸城做虫草生意的人在铺子上,一般情况下商贸城上有人交易虫草,都会有很多人围过来看,以便了解行情。到杨体容铺面上后,经过讨价还价,后以每公斤175000元成交,重量为0.441公斤,共计77175元。饶某喊杨体容打条子,杨体容说都这么熟了不用打条子,过完春节就一次性付清全款。后来一直没付款,饶某想着刚过完年也没问。2013年2月26日,商贸城的其它卖货给杨体容的人就说杨体容和她老公的电话都打不通了,最后听大家说杨二妹关了铺面,也搬了家,小孩也转学了,才知道受骗了。以前饶某跟杨体容或者她老公都做过生意,有时杨体容付款,有时是她老公付款。证人刘某元的证言(2013年7月28日公安机关询问),证实2013年1月18日上午10时许,刘某元看见杨二妹、小白在铺子上收饶某的虫草,就跑过去看行情,当时数了下2100条就是一公斤,成交价为175000元一公斤,共计77000元。看到他们说好后就走了,当时杨二妹、小白没有给饶某打条子。6、蒲某的陈述(2013年7月28日公安机关询问),证实蒲某从2011年开始在商贸城做虫草生意,就在市场上收,收了就卖给其他的商家,自己没有铺子。在2013年1月28日上午接近10点的样子,蒲某刚到商贸城,杨二妹就把蒲某拉到她的铺子上,看了虫草后,就称了一下,总共有0.338kg。当时说好的价格是180000元一公斤,总共60800元。蒲某问杨二妹要条子,杨二妹说两三天后就给钱,不用打条子,蒲某就没有再要条子了。当时有刘某元、荣某洋还有就是一些跑山看行情的人在场看到了卖虫草的经过。过了好几天,她一直没有给钱。过年前几天,蒲某看到还没有给钱,就到杨二妹的铺子上去要钱,杨二妹说过了年再给。过了几天,听市场上好多人在说杨二妹和她老公小白都好几天联系不上了,电话也打不通,房子也退了,娃娃也退了学,才晓得被骗了。是在市场上认识她的,大家都叫她杨二妹,不知道她的真实姓名,年龄有40岁左右,只晓得她是遂宁人,她老公叫他小白,2012年10月份,蒲某卖给过杨二妹一次虫草,当时杨二妹直接给的现金,第二次就被骗了。证人刘某元的证言(2013年7月28日公安机关询问),证实2013年1月28日上午9点半,刘某元看见杨二妹、小白在他们自己的铺子上收蒲某的虫草,就过去看行情,当时数了一百克称重量,2100条就一公斤,成交价是180000元一公斤,最好说好总价钱为60800元。当时,杨二妹、小白没有给蒲某打条子。杨二妹、小白都是做虫草的,刘某元也在市场上看行情,就经常看到他们。在商贸城做生意的都称呼他们杨二姐或杨二妹和小白,刘某元长期做虫草生意,就关注虫草的价格,哪里有虫草买卖就去看一下,了解买卖的价格,这样生意才做的起。7、刘某玉的陈述(2013年7月28日公安机关询问),证实刘某玉长期在做虫草生意,是跑山的,就是在山里面收到虫草再拿到国际商贸城来卖。在2013年1月6日上午9点左右,刘某玉刚到商贸城,就被杨二妹拉到她的铺子上,当时她老公也在。她老公看了刘某玉的虫草后,就称了一下,总共有1.1kg。当时说好的价格是145000元一公斤,总共159500元。刘某玉问杨二妹要条子,杨二妹说两三天后就给现金,不用打条子。当时有荣某洋在场看到了卖虫草的经过。过了好几天,杨二妹一直没有给付钱。刘某玉就一直催付款,过了十多天后杨二妹才给刘某玉的银行卡上付了100000元。又过了几天,刘某玉再问她要钱的时候,杨二妹给了5000元。所以总共给了105000元,还剩54500元没有给。但是后来再打电话的时候,电话就打不通了。后来就报案了。是在市场上认识国际商贸城中药材市场里细药区*号铺子的老板杨二妹的,大家都叫她杨二妹,不知道她的真实姓名,年龄40岁左右。只晓得她是遂宁人。她老公叫小白,以前没有和杨二妹做过这方面的生意,这是第一次。证人荣某某的证言(2013年7月28日公安机关询问),证实2013年1月6日9时许,荣某某看见杨二妹、小白在她租的铺子上收购刘某玉的虫草。成交的价格是145000元一公斤,重量1.1公斤,最后说好总共159500元。刘某玉当时让杨二妹、小白写个条子,杨二妹说过两三天后给现金,不用打条子。荣某某一直在商贸城做虫草生意的。刚开始不清楚他们是身份,只知道叫杨二妹和小白,后来才知道真实姓名叫杨体容、白明周。证人荣某洋出具的证明材料(2013年4月28日自书),证实2013年1月6日上午9点左右,看见杨二妹在其铺子上买刘某玉的虫草,先数条数2700条每公斤,最后成交价145000元每公斤。8、曾某某的陈述(2014年7月23日公安机关询问),证实2012年10月份,曾某某先后两次将25万元的虫草卖给杨体容、白明周,地点在该二人的铺面上,后陆续还款,还差9千元未还,杨体容、白明周就跑了。交易时没有打条子也没在场人。9、谢某的陈述(2014年7月23日公安机关询问),证实2012年9、10月份,谢某在中药材市场区杨体容、白明周的铺面将94500元的虫草卖给该二人,年底杨体容给谢某的农行卡还款5万元,还有4万元虫草款没付。10、舒某的报案材料(2013年4月28日自书),证实与杨体容、白明周做虫草生意认识,以前都货款两清。2012年12月21日,卖给该二人0.532公斤、单价147000元,共计78200元的虫草,只付了1万元,还欠68200元未付清。没有打条子,还有其他人在场。证人彭某某出具的证明材料(2013年4月28日自书),证实2012年12月21日上午9时30分许,看见杨二妹、白明周在买舒某的虫草,重量0.532公斤,单价147000元。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尚需其他证据予以补强。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体容、白明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共计1409280元(其中骗取受害人徐某虫草款人民币139700元、受害人荣某某虫草款183190元、受害人邓某某虫草款人民币152200元、受害人吴某某虫草款244520元、受害人杨某勇虫草款人民币39800元、受害人李某琼虫草款人民币141800元、受害人林某虫草款人民币46900元、受害人罗某虫草款人民币49700元、受害人唐某某虫草款人民币190280元、受害人黄某某虫草款人民币52670元、受害人王某某虫草款人民币28520元、受害人胡某某虫草款人民币140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体容、白明周骗取聂某虫草款人民币178720元、吴某某虫草款人民币150000元、黄某某虫草款人民币34960元、陈某强虫草款人民币50200元、饶某虫草款人民币77175元,蒲某虫草款人民币60850元、刘某玉虫草款人民币54500元、曾某某虫草款人民币9000元,谢某虫草款人民币4万元、舒某虫草款人民币68200元,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证人证言虽与当事人陈述的虫草交易的数量、价格、总金额一致,但其证明力尚需其他证据予以补强,而证实交易发生的时间、数额等事实的基本凭据缺失,且被告人杨体容、白明周从被抓获后即对以上交易予以否认,杨体容给上述部分被害人的转款记录除被害人陈述外无其他证据证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有关,公诉机关指控证据尚不足以证实以上指控事实,本院决定不予支持。对被告人杨体容、白明周关于生意亏损才导致无法还清虫草款,没有非法占有故意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体容、白明周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均证实二被告人为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虫草进行预谋,被害人陈述、交易凭据、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二被告人在租赁的经营场所收取被害人的虫草仅支付部分款项后逃匿,以上证据足以证实二被告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占有的行为,被告人杨体容、白明周的以上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决定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体容、白明周均积极参与,相互配合,本案不分主从犯,按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别予以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杨体容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三月十九日起至二0二七年三月十八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白明周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三月十九日起至二0二七年三月十八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杨体容、白明周骗取受害人徐某虫草款人民币139700元、受害人荣某某虫草款183190元、受害人邓某某虫草款人民币152200元、受害人吴某某虫草款人民币244520元、受害人杨某勇虫草款人民币39800元、受害人李某琼虫草款人民币141800元、受害人林某虫草款人民币46900元、受害人罗某虫草款人民币49700元、受害人唐某某虫草款人民币190280元、受害人黄某某虫草款人民币52670元、受害人王某某虫草款人民币28520元、受害人胡某某虫草款人民币140000元予以追缴(被告人杨体容、白明周以其子白鑫名义在重庆市酉阳县渝东南农资综合市场购买的房号*房屋一套、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13万元、牌照号为川A*****的蓝色雪佛兰轿车一辆从中予以折抵)。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 燎人民陪审员 王 沛人民陪审员 马 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红年书 记 员 李 玲附: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