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中商终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钱华与南通腾宇混凝土有限公司、王云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通腾宇混凝土有限公司,钱华,王云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商终字第004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腾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经济开发区通榆南路(江海高速南侧)。法定代表人许应才。委托代理人丁再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云。上诉人南通腾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钱华、王云货物运输合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商初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商初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海安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1元已由南通腾宇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马晓春审 判 员 戴志霞代理审判员 周 旋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晓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