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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中商终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钱华与南通腾宇混凝土有限公司、王云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通腾宇混凝土有限公司,钱华,王云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商终字第004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腾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经济开发区通榆南路(江海高速南侧)。法定代表人许应才。委托代理人丁再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云。上诉人南通腾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钱华、王云货物运输合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商初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商初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海安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1元已由南通腾宇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马晓春审 判 员  戴志霞代理审判员  周 旋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晓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