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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263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周春红诉包海林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春红,包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2637号原告周春红,女,1981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兴原乡卡伦村。被告包海林,男,1980年8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春红一直无法联系,经查,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亦不是其真实地址。本院认为,原告有义务向法院提供详细住址;因其提供不出具体、明确的住址,并导致本院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开庭亦不能进行,因此对原告的起诉应按其自动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春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于 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庆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