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263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周春红诉包海林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春红,包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2637号原告周春红,女,1981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兴原乡卡伦村。被告包海林,男,1980年8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春红一直无法联系,经查,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亦不是其真实地址。本院认为,原告有义务向法院提供详细住址;因其提供不出具体、明确的住址,并导致本院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开庭亦不能进行,因此对原告的起诉应按其自动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春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于 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庆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