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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196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陈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968号原告:陈某,女。被告:郭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振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焦道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