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杜民一初字第0107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刘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杜民一初字第01077号原告:邵某某,女,1971年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邑县,现住安徽省淮北市。委托代理人:班某某,男,1972年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濉溪县,现住安徽省淮北市。被告:刘某某,男,1964年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某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某某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庆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孟宇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