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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罗法执二字第148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朱绍林与曾先友债权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绍林,曾先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罗法执二字第1480号申请执行人朱绍林,男,汉族被执行人曾先友,男,汉族朱绍林和曾先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40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到国土、车管所、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旭 日代理审判员 耿  艺代理审判员 武 旭 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欧阳庆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