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监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孙俊义与兰丽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俊义,兰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监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孙俊义,男,196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东朝阳胡同***号。被执行人兰丽,女,1984年3月18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桂云花乡岭东村上张屯**号,系长春市二道区新恒达物资经销处业主,经营地长春市临河街生产资料市场**栋*号。申请执行人孙俊义与被执行人兰丽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长执字第311号。因被执行人经营地在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孙俊义与被执行人兰丽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一案由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行。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5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仲 雷代理审判员 董惟祎代理审判员 蒋振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苟东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