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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保字第102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航与被申请人河南万泰机械有限公司、河南新乡华宇电磁线有限公司、李俨轩、周莉宏、韩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一)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航,河南万泰机械有限公司,河南新乡华宇电磁线有限公司,李俨轩,周莉宏,韩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保字第10271号申请人:刘航,女,198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河南万泰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俨轩,任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新乡县小冀镇南工业区中联路南段被申请人:河南新乡华宇电磁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勇,任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新乡县七里营镇八柳树村被申请人:李俨轩,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周莉宏,女,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韩勇,男,汉族,1969年11月14日出生。申请人刘航因与被申请人河南万泰机械有限公司、河南新乡华宇电磁线有限公司、李俨轩、周莉宏、韩勇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偿还义务、转移财产,申请人拟向法院提起诉讼,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南万泰机械有限公司、河南新乡华宇电磁线有限公司、李俨轩、周莉宏、韩勇的银行存款2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所提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河南万泰机械有限公司、河南新乡华宇电磁线有限公司、李俨轩、周莉宏、韩勇的银行存款2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 红审判员 曹东山审判员 秦留海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