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即商初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青岛丰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青岛青机重型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丰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青机重型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即商初字第1109号原告青岛丰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君峰路56号。法定代表人杜云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新会,即墨潮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青机重型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龙泉镇204国道。法定代表人蒋光辉,经理。委托代理人郭中全,系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青岛丰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青机重型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丰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377元,减半收取3918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红光人民陪审员 赵 伟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