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陵民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陵民初字第1231号原告李某,男,1978年10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被告张某,女,1979年6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以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已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有效处分,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张 浩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忠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