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执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复慧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复慧,赵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字第993号申请人王复慧,居民。被执行人赵志强,居民。本院在执行王复慧诉赵志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字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振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