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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执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复慧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复慧,赵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字第993号申请人王复慧,居民。被执行人赵志强,居民。本院在执行王复慧诉赵志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字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振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