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民初字第279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桂霞与贾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霞,贾路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民初字第2791-1号原告张桂霞,女,1958年10月29日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被告贾路平,女,1965年1月16日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霞诉被告贾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霞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房屋产籍予以查封,对被告贾路平所有的红旗轿车车籍予以查封。并提供彭柏岩所有的房屋予以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贾路平名下所有的房屋产籍予以查封。二、对被告贾路平所有的红旗牌轿车车籍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1年。三、对为原告提供担保的彭柏岩所有位于九台市162.40平方米房屋产籍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吕 晶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葛意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