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少民终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与李徐珍、孙小平、孙艳、成都红宇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支公司,李某某,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张某某,刁某某,严某某,成都红宇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少民终字第1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天仁路***************号。法定代表人周游翔,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青川子,女,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193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甲,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乙,女,199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丙,男,199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法定代理人孙某甲,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系被上诉人孙某丙的父亲。委托代理人徐云,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刁某某,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严某某,女,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红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林中横路**号。法定代表人曹安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超,男,汉族,1988年10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公司员工。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张某某、刁某某、严某某、成都红宇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4)金牛民初字第2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328元,依法减半收取1164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晓俐审判员 周 岷审判员 郑 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炀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