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419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李明录与新泰市华龙管道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录,新泰市华龙管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4198号原告李明录。委托代理人陈建波,山东慧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兆红,山东慧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泰市华龙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博徐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司奉山,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录与被告新泰市华龙管道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33元,减半收取3017元,保全费2091元,由原告李明录负担。审 判 长 王雪丽人民陪审员 王作英人民陪审员 胡美凤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武金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