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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要法民三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高要市活道镇人民政府与梁耀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要市活道镇人民政府,梁耀雄,高要市活道镇首岭村委会鸡聚塱村民小组,高要市活道镇首岭村委会下碟村民小组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肇要法民三初字第235号原告:高要市活道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高要市活道镇府前路38号,组织机构代码00715261-3。法定代表人:黄伟盛,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李广成,高要市司法局活道司法所所长。被告:梁耀雄,男,汉族,住佛山市。第三人:高要市活道镇首岭村委会鸡聚塱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赖水。第三人:高要市活道镇首岭村委会下碟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何金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要市活道镇人民政府诉被告梁耀雄、第三人高要市活道镇首岭村委会鸡聚塱村民小组、高要市活道镇首岭村委会下碟村民小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要市活道镇人民政府以已与被告梁耀雄、第三人高要市活道镇首岭村委会鸡聚塱村民小组、高要市活道镇首岭村委会下碟村民小组在案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高要市活道镇人民政府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要市活道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95元,按规定减半收取698元,由原告高要市活道镇人民政府负担。审 判 长  游兴华代理审判员  赖金华人民陪审员  陈根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智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