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方民二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亚达管道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骏泰浆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亚达管道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骏泰浆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方民二初字第77号原告亚达管道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丰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7937956-X。法定代表人项光清,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国华,浙江力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骏泰浆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9030861-5。法定代表人李正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亚达管道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骏泰浆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亚达管道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亚达管道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骏泰浆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亚达管道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0元,减半收取910元,由原告亚达管道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怀志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