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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法民一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陶喜容诉陶常平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喜某,陶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法民一初字第1274号原告陶喜某,女,198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江南镇新民村第二村民组39号,身份证号码:430923198507122921。委托代理人龚志良,湖南义剑(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陈德意,湖南义剑(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陶常某,男,198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江南镇新民村木溪第三村民组34号,身份证号码:430923198002292933。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喜某诉被告陶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陶喜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蒋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