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初字第440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任团与山东航空彩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4409号原告任团。被告山东航空彩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国栋,山东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团与被告山东航空彩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珂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帅玉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