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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民一初字第026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一初字第02651号原告:肖某某,女,住浙江省安吉县。委托代理人:方锡强,浙江学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肖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祥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义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