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债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1-01
案件名称
骆桂宝与许小囡与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债初字第729号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树华。委托代理人崔春虎,该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吴刚,该司职员。被告骆桂宝。被告许小囡。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骆桂宝、许小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限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且在该期限内也未提出申请减、缓或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赵春香审判员 唐 明审判员 李燕萍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蒙丹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